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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玉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閔僑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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