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579,2017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慶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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