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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玟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聲請人雖具狀陳報,僅提出帳務明細,未釋明利息、手續費之計算期間、金額各若干元,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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