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112,201702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春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美綺、路鼎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鄧美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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