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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親家T3市政國際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志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誼商事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訴訟標的:16,200元,與請求標的及數量:15,700元之記載,請重新陳明正確請求金額及繕本。
二、補正狀底具狀人應蓋大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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