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丁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聲請人雖具狀陳報,仍未提出帳務明細以釋明其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劉丁閣 │自起息日95年02月2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493570元│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劉丁閣 │自民國105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69754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緣債務人劉丁閣於94年03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14,46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