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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正才(即林於燻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林於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林於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七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林於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參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七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於管理林於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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