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195,20170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明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計收當期每月還款金額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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