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352,201702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闊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汝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彼上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喬于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元之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按月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未經約定,不應准許。

四、查違約金並無利息約定,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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