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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宗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政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委員會於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何時至何時、何建物之管理費?(由於貴委員會於聲請原因事實主張請求相對人給付民國106 年12月至104 年4 月之管理費,惟此與貴委員會所稱本院104 年度北小字第512 號判決管理費標的似有重覆之疑義,故有陳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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