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375,201702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宗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政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委員會於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何時至何時、何建物之管理費?(由於貴委員會於聲請原因事實主張請求相對人給付民國106 年12月至104 年4 月之管理費,惟此與貴委員會所稱本院104 年度北小字第512 號判決管理費標的似有重覆之疑義,故有陳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