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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育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蒲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蒲念慈、蒲雅玲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對蒲雅玲之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相對人蒲雅玲之戶籍謄本、陳明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106年2月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對蒲雅玲及利息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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