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冠豪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冠豪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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