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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昀珊、李易修、李易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李昀珊、李易修、李易哲等人,均為未成年人,請陳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本件據債權人狀載係繼承債務,請具狀更正聲明債務人限於應繼遺產範圍內負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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