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家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昕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昕叡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陳明究依何法律關係請求、未釋明請求金額是包括何種項目之損害、未釋明催告之存證信函所載損失金額,何與本件請求金額有異、未陳報存證信函所載損失金額包括何種項目之損害、未釋明聲請人所提之商業本票2 紙之金額,何與本件請求金額有異,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 年4 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