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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吉祥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鐘德榮
代 理 人 黃柏承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偉志
梁大駿
一、債務人廖偉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梁大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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