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5957,2017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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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霸凱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永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增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之翌日,抑或自106年4月14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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