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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柯 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進德(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彩雲(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文岳(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旻玉(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玉環(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玉鳳(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上豐(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上青(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上于(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上文(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秀花(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秀冬(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柯紅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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