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6156,2017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朗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達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一、債務人台灣朗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捌仟柒佰肆拾參元參角,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上項所命給付,債務人之其中一人已為給付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三、債務人如否認上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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