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6385,2017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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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3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王朝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壹萬參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零捌拾玖萬陸仟貳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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