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6462,2017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好好看國際影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好好看國際影藝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龎一華 住新北市○○○○路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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