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6481,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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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親家T3市政國際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志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碧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相對人簡碧玉給付金額為何?並明列計算式供本院參酌。

(由於貴委員會請求聲明所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03元,與事實及存證信函所載金額17,603元不符,為確定請求金額,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陳報請求標的(二)之真意,究為遲延利息?抑為利息?

三、依上開二,倘為前者,請陳報是否係包含於請求標的(一)之內?或係獨立之請求?並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依上開二,倘為後者,請陳報請求標的(一)之利息起算日為何?(由於聲請人管理費請求係以民國106 年1 月為末月,利息起算日應由次月開始計算,故有更正或陳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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