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6508,201705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巧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青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狀票號DK0000000、DK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之退票日期不清晰,請陳明詳細之退票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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