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6652,2017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戴彭道韞(即戴致遠之繼承人)
戴允元(即戴致遠之繼承人)
戴允真(即戴致遠之繼承人)
戴允強(即戴致遠之繼承人)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洪佳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伶即樂活診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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