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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文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惟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萬捌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92萬元,自民國101年8月3日起計算至105年10月31日止之本息合計25,227,567元,扣除以債務人所有房屋價值1,550萬元抵債後,尚餘9,727,567元未清償,爰請求給付等語。
惟查,債權人提出之付款明係載明,債務人自101年9月1日起至105年10月止,共計清償3,219,492元,此部分金額應併予扣除,扣除後尚餘6,508,075元本金未清償,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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