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日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未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