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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文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善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就民國(下同)100年間藝術大學鋁門窗工程款給付不足,另104年間永安國民小學鋁門窗工程款全未給付,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等語。
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工程估價單六張,其中藝術大學之估價單四張,其定作人為亞洲室內設計裝修企業有限公司,非本件相對人吳善鵬,故由上開估價單,無從認定吳善鵬有積欠藝術大學鋁門窗工程款等情,即聲請人與吳善鵬就藝術大學鋁門窗工程,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就藝術大學鋁門窗工程款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該部分工程款,於法無據,依前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逾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捌佰元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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