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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翔聯
蕭是婕
蕭鳳和
蕭維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是婕、蕭│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2│
│ │40444 │翔聯、蕭維│月1日起 │ │ │
│ │元 │崧、蕭鳳和│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是婕、蕭│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444 │翔聯、蕭維│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崧、蕭鳳和│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一、緣債務人蕭翔聯於97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被繼承人王虹蓁即王逸瑩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捌拾萬元整,嗣並出具「撥款通
知書」動用5筆共計新臺幣156,815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蕭翔聯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債務人蕭翔聯尚餘本金40,444元整(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被繼承人王虹蓁即王逸瑩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王虹蓁即王逸瑩已歿,且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無人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王虹蓁即王逸瑩除蕭翔
聯外,尚有繼承人即債務人蕭鳳和、蕭是婕、蕭維崧,
繼承人既無拋棄繼承,應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法理繼
受被繼承人之債務;惟債務人蕭翔聯為借款人,對本案
債務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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