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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意艾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艾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6791號)(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3064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03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30648。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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