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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達仁(即王四川之繼承人)
王惠君(即王四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四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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