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6816,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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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奕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我印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德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四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八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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