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6864,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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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名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名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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