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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王朝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建安
林培州
一、債務人林建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陸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建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培州於保證金額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範圍內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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