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6883,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閔鍾
呂綵瀅
蕭永昌

一、債務人蕭閔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貳萬玖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蕭閔鍾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綵瀅、蕭永昌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