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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文雄
梁進雄
黃南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通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文雄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壹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進雄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零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南華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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