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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劉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文杰(即陳明輝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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