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6919,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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