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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添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萬參仟零壹拾伍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 │
│ │316026元│4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 │
│ │369705元│4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 │
│ │217284元│4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6955號)(一)債務人陳添福於民國103 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08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6日止累計321,978 元正未給付,其中316,026 元為本金;
5,168 元為利息(2017/2/11~2017/4/26 );7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添福於民國104 年0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8月21日起至民國109年08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6日止累計375,652 元正未給付,其中369,705 元為本金;
5,247 元為利息(2017/2/21~2017/4/26 );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添福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6日止累計219,379 元正未給付,其中217,284 元為本金;
1,595 元為利息(2017/3/24~2017/4/26 );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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