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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念家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9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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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念家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389662│ │4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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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念家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425837│ │4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念家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75815 │ │4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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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念家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133 │ │4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6957號)(一)債務人念家傑於民國104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6日止累計401,550元正未給付,其中389,662元為本金;
10,955元為利息( 2017/1/31~2017/4/26);
93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念家傑於民國104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6,66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6日止累計429,497元正未給付,其中425,837元為本金;
3,660元為利息( 2017/3/31~2017/4/26);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念家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0日止累計98,099元正未給付,其中96,948元為消費款;
1,151元為循環利息(2017/3/17~2017/4/2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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