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6998,201706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何 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麥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鼎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貳萬貳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參萬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