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000,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三八計算之利息;

(二)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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