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089,201706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惠真
代 理 人 奚淩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菲司辦公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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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0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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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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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萬元  │105年10月3日  │D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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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20萬    │105年10月6日  │D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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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05年10月13日 │D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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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30萬元  │105年10月14日 │D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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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105年10月17日 │D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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