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109,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文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零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109號)緣相對人廖文登於民國90年6 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68701 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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