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188,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雄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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