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204,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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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馮依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星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10萬元,利息約定每月22日還本金的4分利息部分,核已逾上開法定利率,聲請人主張逾法定年息20%計算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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