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208,201706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建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榮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住、居所地之郵政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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