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234,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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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吳金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群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234號)一、債務人陳群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6,281元,及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群友於民國101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6年06月19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1.66%,第4期開始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4.76%機動計息。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6年02月19日,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四)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1.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2.放款往來明細表3.利率查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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