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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景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244號)一、債務人吳景暉於民國86年5月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9,208元整及自民國093年0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9,20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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