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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祥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祥禾
聖諾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柏鋒
好動文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晨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陽晨曦
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垠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垠兆
一、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聖諾威股份有限公司、林柏鋒、好動文創國際有限公司、歐陽晨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陳垠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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