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育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捌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之計收以五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零參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