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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均卉
陳懷地
陳昭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繼新、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69號3樓所有居住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梁繼新、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69號3樓所有居住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特定相對人姓名、住所,補正陳懷地、陳昭元之請求依據,並提出所有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或相當於租賃契約之證明文件影本,該裁定於106年5月1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6年5月23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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